販賣新型毒品 一人被判無期徒刑 另一人被判15年徒刑
本報訊(記者 黃仕忠 通訊員 殷水泉 曾貴芳)近日,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鄧海清、朱振華跨省販賣新型毒品“麻古”一案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鄧海清因犯販賣毒品罪,被判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;被告人朱振華因犯販賣毒品罪,被判有期徒刑15 年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5 年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(chǎn)3萬元。
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2010 年11 月間,被告人鄧海清與同案犯陶曉華(另案處理)商量一起販賣毒品,并籌集資金購買毒品。2010 年11 月21 日,鄧海清向被告人朱振華購入一批毒品“麻古”,并支付2.6 萬元給朱振華。11 月22 日 8 時許,鄧海清、朱振華駕駛藏有毒品“麻古”的租用小轎車從江西省吉安市出發(fā)前往廣東省深圳市,欲將毒品銷往深圳,并準備從深圳購入****。途經(jīng)粵贛高速公路和平服務區(qū)時,被公安人員當場繳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“麻古”1919 粒,以及毒資現(xiàn)金79200 元。當天21 時許,在江西省吉安市,陶曉華為了將鄧海清交給他保管的毒品 “麻古”及其本人用于購買毒品的毒資送到深圳市,遂安排龔某駕駛租用小轎車將毒品及毒資送到深圳交由鄧海清。當小車行至粵贛高速公路和平服務區(qū)時,被公安人員當場繳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“麻古” 1874 粒,以及毒資現(xiàn)金人民幣 40000 元。
河源中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鄧海清伙同朱振華共同販賣毒品 186.8 克,鄧海清單獨販賣毒品 182.9 克,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,均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鄧海清因是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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